药荟网交易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维护药荟网正常良好交易秩序,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实现交易双方共赢目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广告法》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药荟网交易规则,适用于本网站所有交易会员,申请会员即表示自动认可并承诺遵守本规则。“药荟网”是指所有医药大健康相关的生产、批发及零售企业在药荟网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是基于药荟网有权对会员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严格据此认定执行处理。
第四条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药荟网有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但药荟网对会员的处理不包含免除会员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会员在药荟网上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药荟网及其关联会员所签订、达成的各项协议。
第六条药荟网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若会员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申请并停止使用药荟网的相关服务,自发布之日起会员继续使用本网站相关服务的,则视为接受修改变更后的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药荟网:是指广东汇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第三方药品交易服务平台,指为所有医药及大健康相关的生产、批发及零售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域名为yaohuiw.com。
第八条会员:是指接受本规则,自愿申请药荟网各项服务,并完成药荟网审核等会员注册流程的,具有合法资质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药企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等。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用户名。
第九条绑定:指药荟网的会员通过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与其会员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条商品销售数量:指供应商在药荟网上发布及在线销售的商品数量总和。
第十一条限制发布商品:指药荟网禁止其会员发布商品的行为。
第十二条限制发送站内信息:指药荟网禁止其会员发送站内信息的行为。
第十三条限制社区功能:指药荟网禁止其会员使用论坛等社区类服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限制采购:指药荟网禁止其会员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十五条限制使用:指药荟网禁止其会员使用药荟网的行为。
第十六条关闭商家店铺:指药荟网关闭其会员的商家店铺,商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下线,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商家店铺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示警告:指药荟网在其会员的商家店铺页面、商品页面、药荟网页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罚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十八条查封账户:指药荟网暂停、禁止违规会员使用其账户登录、使用药荟网的行为。
第十九条成交:指会员之间根据药荟网相关流程完成签订交易合同、付款及确认收货的行为。
第二十条下线:指药荟网撤销其会员发布的商品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免费送货:指供应商承担发运所售商品到采购商所在地运输点的运费,如火车站、货运站、物流点、邮局等,不包含运输点到采购商单位地点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信息服务费:指会员缴纳浏览与发布药荟网有偿信息的费用。如交易网所有商品交易价格汇总查询、产品招商、代理、供应、求购、展会、招聘、资讯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技术服务费:指供应商缴纳在药荟网销售商品的平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增值服务费:特指药荟网为会员提供拆零配送服务的费用,帮助会员开展网络推广服务,提供企业、商品及其价格优先排序服务。
第二十五条质量(含服务)保证金:是指供应商为保证其商品质量、履行供应商义务及遵守药荟网相关服务协议与本规则而缴纳的保证金。
第三章 交易
第二十六条药荟网会员名、药荟网商家店铺名或域名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药荟网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会员注册后,其会员资质未经审核不得私自修改。
第二十八条药荟网有权收回未通过第三方货款监管银行实名认证、连续三个月未登录药荟网、未开展任何交易与信息服务的会员账号。
第二十九条无论任何原因,当终止会员资格时,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等遗留问题,如有缴纳保证金的不得申请退回保证金。
第三十条质量(含服务)保证金的补充与退还:
1、如有收取供应商保证金的,当会员因商品质量、违规行为需赔偿或被药荟网处罚时,药荟网有权从供应商货款或质量(含服务)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对于在保证金中扣除的,供应商应在48小时内缴纳补充保证金不足部分,逾期未交纳者,药荟网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2、在无其它遗留问题的情况下,当供应商终止会员资格一个月内,药荟网退还剩余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会员商品的发布数量和商品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1、药荟网有权根据供应商级别限制商品发布与交易商品数量,有权根据所经营的类目、评价分值、投诉次数调整或终止其商品发布与交易。
2、原则上上线新商品数量不少于一件。
第三十二条 “商品如实描述”是供应商的基本义务,指供应商在商品描述页面、商家店铺页面、药荟网网页等所有药荟网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并不得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信息中出现敏感词的,药荟网有权予以屏蔽。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应保证其销售的商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并承担法定机构认定的商品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在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结算后七天内可以进行评价。评价包括“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交货速度”等。
第三十五条成人避孕用品、计生用品类商品仅允许出售成人用品,且露点、纱状、网状、镂空的情趣内衣、成人用具商品中的敏感部位均须采用药荟网指定的遮盖物进行修饰。
第三十六条药荟网商家店铺,指由特定企业供应商在药荟网中建立的专用出售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第三十七条会员在药荟网商家店铺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交易超时规则
第三十八条交易超时规则是药荟网系统设置的默认条件,采购商或供应商出现违反超时规则的,按《药荟网交易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采供双方需在采购商提交订单后24小时内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采购商需在提交订单的24小时内完成付款,超时付款系统自动撤销该订单。
第四十一条采购商在确认验收前申请的退款,申请时可自行选择退款路径为原路退回或退回账户余额,退款申请经供应商或药荟网审核通过后,退款金额将按采购商选择路径退回。如选择原路退回,具体到账时间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到账时间为准。如选择退回账户余额,将即时到账。
第四十二条采购商确认收货后申请的退款,退款申请经供应商或药荟网审核通过后,退款金额将即时退至采购商药荟账户余额。
第四十三条采购商可对账户余额提现,申请提现需收取提现金额6‰的手续费。申请提现后,提现金额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结算至指定账户,具体到账时间以第三方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十四条自供应商发货之日起7×24小时(特殊情况下,采购商可以申请延长3×24小时收货确认时间),采购商未收货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系统自动视为采购商已经收到商品。
第四十五条自采购商发起退款申请之日起3×24小时,供应商未处理退款申请,由药荟网客服人员介入处理。
第四十六条供应商拒绝退款,采购商可申请药荟网客服人员介入处理。
第四十七条采供双方达成退款协议的,则参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如供应商同意退货申请起7×24小时,采购商未填写物流、退货原因等信息确认退货,退货申请取消。
第四十九条退货异议处理规则按采购异议处理规则相应处理。
第五章 网上支付
第五十条当交易双方在药荟网交易中,遵循《药荟网交易规则》。
第六章 交易行为处理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药荟网有权清退: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向药荟网提供伪造、变造的供应商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商品半年内在药荟网上无销售记录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如有触犯刑法的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五、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严重违反《药荟网交易规则》的。
第五十二条药荟网根据供应商的评分、退款率及投诉纠纷率等,对低于药荟网指定标准的供应商限制参加交易活动。
第五十三条供应商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各要素应真实合理,且应与商品本身相符。药荟网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供应商给予全网商品搜索默认不展示:
一、刻意规避药荟网对商品设置规则的;
二、商品名称、规格、件装量、图片、价格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的;
三、使用本系统平台时,未按照核定的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用于其他目的,或以转租、转让、转售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约定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会员违规行为,是指违反药荟网交易规则,涉嫌损害药荟网及其它会员的正当权益,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药荟网有权做出纠正、强行终止其行为和采取相应处罚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会员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
一、发布违规、虚假信息的,药荟网对会员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二、盗用他人账户的,药荟网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
三、骗取他人财物的,药荟网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四、滥发信息的,药荟网删除会员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相同批号商品或信息只展示一次;
五、交易中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商户评分的,药荟网删除会员产生的虚假商户评分以及其两倍数量的商户评分;交易中通过不正当方式虚假交易提高商品销量,药荟网给予公告处理;
六、描述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商品,或导致采购会员无法正常采购的,药荟网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
七、违背发货承诺的,供应商须偿还延迟发货所规定的赔偿款项,并继续履行如实描述义务或会员保障服务规定的赔付、退货、换货、售后服务;
八、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实际交易价款向采购会员提供发票;
九、恶意评价的,药荟网删除该条违规评价;
十、不当注册的,药荟网查封使用软件、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
十一、未依法更新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信息的,药荟网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五十六条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或一年内违规次数达五次以下的违规行为。
若会员因信息不符、泄露他人隐私、恶意评价或商品上线不卖的,则在随后对其增加限制会员行为和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药荟网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达五次时按严重违规行为处理。
一、会员严重违规且情节一般的处以网页信息与商品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布信息及公示警告七天的处罚;
二、会员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处以网页信息删除、商品下线、关闭商家店铺、限制发布信息与新商品上线及公示警告十四天的处罚;
三、会员严重违规且情节恶劣的,处以查封账户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被执行处罚的会员,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所受处罚期间届满且通过药荟网审核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五十九条发布违规信息与商品,是指会员发布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一、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二、粉末、液态女性催情类商品;
三、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四、国家保护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五、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六、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过期、失效、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第六十条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药荟网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第六十一条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药荟网账户或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药荟网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第六十二条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药荟网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第六十三条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药荟网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药荟网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第六十四条不正当谋利,是指会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会员向药荟网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会员系药荟网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士,且该药荟网工作人员未进行如实申报;
三、会员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五条滥发信息,是指会员未按本规则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采购会员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滥发信息的,药荟网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罚。
一、重复内容信息在同一时间段多次发布的、同批号商品发布数量超过限制的;
二、发布情感故事、外网购物链接等非实际交易信息;
三、在药荟网商家店铺内发布非药荟网商家店铺购物链接、联系方式、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及个人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账户;
四、在药荟网商品标题中包含非药荟网指定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明示、暗示具有治疗、保健功效或者某种营养素功能的食品,或者以个体经验进行宣传的食品;
六、炒作论坛人气、炒作网站人气商品或信息;
七、在禁止发布商品信息的栏目发布广告信息的;
八、发布或销售效期低于六个月商品的。
九、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说明书、实物图片;
十、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十一、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十二、使用虚假的评分;
十三、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的。
第六十六条延迟发货,是指除定制、预售及适用特定运送方式的商品外,供应商在采购会员付款前未明确表示缺货或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实际未在72小时内完成发货的,妨害采购会员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药荟网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发货的,每次按药荟网规定处罚,供应商的发货时间,以系统发货信息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七条描述不符,是指采购会员收到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供应商对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件装量、价格、商品批号、有效期等描述不相符,妨害采购会员商品满意权益的行为。
供应商对商品信息的描述与采购会员收到的商品不符,或导致采购会员无法正常使用的,药荟网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八条违背承诺,是指供应商未按照承诺向采购会员提供以下服务,妨害采购会员权益的行为:
一、药荟网判定供应商确实应该承担退货、退款等保障责任,但供应商拒绝承担的;
二、药荟网判定供应商确实应该承担退货、商品质量赔款等保障责任,但供应商拒绝承担的;
三、药荟网供应商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药荟网供应商与采购会员在药荟网外进行交易的;
五、药荟网供应商,未按照网站要求提供服务的;
六、供应商拒绝按照采购会员选购的商品价格或送货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采购会员提交商品订单后,拒不预付货款或不按其最终出价购买商品,妨害供应商权益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条恶意评价,是指采购会员、供应商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评价人恶意评价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一条恶意骚扰,是指供应商在交易中或交易后采取恶劣手段骚扰采购会员,妨害采购会员权益的行为。供应商恶意骚扰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二条不当注册,是指会员通过软件、程序、挂靠等方式,大批量注册药荟网账户,妨害药荟网运营秩序的行为。会员不当注册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三条会员未在药荟网规定的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公开或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四条供应商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其它会员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六条会员的违规行为,通过药荟网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药荟网排查发现与认定。
第七十七条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盗用他人账户、泄露他人信息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提交订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八条对延迟发货、违背承诺及恶意评价的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三天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药荟网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药荟网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七十九条供应商自行做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及《药荟网服务协议》相悖的,药荟网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不中止、不撤销。
附则
第八十条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无论会员是否认真阅读了本规则,会员注册成功则本规则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药荟网交易记录的保存期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但药荟网仅保证在追索期内提供所有交易记录的相关信息,并对跨追索期的投诉不予以受理。
第八十三条药荟网会员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